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案例分享)
(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隨著現行網路銷售貨物盛行,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的情形日益增加。案例:某君於社交媒體建立粉絲團銷售服飾,應核屬銷售貨物,但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經查得其於該年度5月至9月合計銷售額達200萬元,每月銷售額均超過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最終經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萬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稅籍登記及銷售額認定 (財政部 109.01.31. 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財政部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5萬元。
財政部說明,起徵點係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6條規定授權由該部定之,旨在使小規模營業人負擔合理稅負前提下簡化稽徵,期減輕營業人遵從成本及稽徵機關稽徵成本,小規模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該起徵點者,免繳納營業稅。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某公司於該年度7月至8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共20張,合計銷售額600萬元,營業稅額30萬元。然而,該公司在申報該期間營業稅時,漏報其中1張發票之銷售額20萬元(營業稅1萬元),造成短漏報營業稅額1萬元。除需補繳短漏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5倍以下罰鍰。由於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主動補繳稅額,依稅務違章案件裁處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最終按所漏稅額1萬元處以0.5倍罰鍰,共計罰款5千元。
(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A公司與B公司無實際交易事實,A公司竟以銷售額7%的代價,開立銷售額2,000萬元的不實統一發票,供B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除將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A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並不當扣抵稅額的B公司,也被補徵營業稅100萬元並加處罰鍰。
(四)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➊ 進貨未依推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
某公司經查獲於該年度5月間進貨,金額60萬元(未含稅),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同年6月銷售該貨物,金額70萬元(未含稅),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因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進貨金額60萬元,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銷貨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70萬元,除需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➋ 虛報進項稅額 (進貨退出或進貨折讓證明單未於開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A公司於該年度4月15日向B公司購買電腦15台,總銷售額為750,000元,營業稅額為37,500元,並於3-4月的營業稅申報時將該筆進項稅額列報扣抵銷項稅額。隨後,A公司於同年度7月1日退回部分電腦,並開立進貨退出折讓單,金額為250,000元,營業稅額為12,500元,交付B公司。B公司收到折讓單後,已於7-8月的營業稅申報中扣減該筆營業稅額12,500元。然而,經查核發現,A公司未於7-8月的營業稅進項稅額中扣減,致使該期營業稅出現虛報進項稅額的情形。
虛報進項稅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處罰。
自動補報補繳免予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
✔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41 條至第45 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上開規定係以納稅義務人之違章行為「不涉及逃漏稅捐」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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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in 李漢生 會計師 | 聯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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