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

未分配盈餘應注意事項

未分配盈餘應注意事項

報稅季來了!企業主一定要注意「未分配盈餘」這件事
每到報稅季節,企業主最常忽略卻可能影響稅負的關鍵,就是「未分配盈餘」。許多中小企業主將帳務報稅工作委託給會計師事務所,但因缺乏與事務所的充分溝通,往往不清楚該年度的盈餘究竟該分配還是不分配,更不了解未分配盈餘可能帶來的稅務影響。你可能聽過「未分配盈餘加徵稅」,但實際上,這項制度背後還藏有許多細節與策略。

一、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什麼要對「未分配盈餘」加徵5%稅負?

政府之所以對未分配盈餘加徵額外稅負,主要是為了避免企業利用保留盈餘的方式,協助高所得股東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舉例來說,公司盈餘若在繳納20%營所稅後選擇不分配,僅需再繳5%的未分配盈餘稅,總稅負為24%。這比起股東若直接領取股利,除了公司已繳的20%營所稅外,還需課徵個人綜所稅(例如股東適用最高稅率28%,則總稅負可達約42.4%)來得輕,因此會有將盈餘保留於公司內部的誘因。

此外,公司若有來源於證券交易所得或轉投資利益等免稅收入,即使帳上盈餘豐厚,實際課稅所得可能偏低,導致實際稅負不重。這也是許多投資人會以「投資公司」的方式持股的原因之一。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透過對未分配盈餘課徵5%補充稅,試圖拉近個人與公司間的稅負差距,避免稅制被利用為規避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國對證券交易所得採免稅政策,且對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也不再納入最低稅負試算。這使得企業可透過長期保留盈餘來增加帳面淨值,進一步拉抬企業估值或股價,最後轉為免稅的資本利得,亦即「股利變股價」的節稅策略。對此,政府則以未分配盈餘加徵稅作為補充機制,平衡稅收公平。

➤應加徵5%未分配盈餘之計算 (所得稅法第66-9條)

  1.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四、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七、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3.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4.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本期稅後淨利、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及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5.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第一項規定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未分配盈餘該如何使用

在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時,有幾項扣除項目可合法降低稅負,而這些項目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10條中有明確定義。

① 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所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加計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及減除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損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稅後純損金額。

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

②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應以該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者為限。所稱分配日,指營利事業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其未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或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不明確者,以營利事業股東、社員、有限合夥合夥人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之日為準。

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居住者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可以選擇採用「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這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有利的課稅方式;當然,如果綜合所得稅是利用網路申報方式,電腦會自動幫納稅義務人選擇最有利的方式喔。

    • 營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應如何課稅呢?
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如果以抵減限額8萬元除以抵減率8.5%反算,全年股利金額約94萬元以下的納稅義務人,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如果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也就是股利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後仍有餘額,這個餘額是可以退稅。
    • 營利所得採「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應如何課稅呢?
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安排分配時點,降低股東個人稅負

公司盈餘的分配時間,原則上可由企業自行決定。企業若當年度選擇不立即進行盈餘分配,而是等到股東適用較低綜合所得稅率的年度再進行分配,便可能有效降低股東層的個人稅負。
此外,現行制度允許股東在領取股利時,於「合併計稅」與「分開計稅」兩種方式中擇一選擇最有利者課稅。企業主可透過整體稅務規劃,配合未來可能的所得結構與稅率級距,選擇適當的分配時點與課稅方式,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
簡言之,盈餘不急於分配,有助於企業主彈性規劃個人稅賦,提升整體資金運用效率。但別忘了,若選擇保留盈餘未分配,仍須留意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所稅的規定,避免節稅不成反而增加公司稅負。
為了鼓勵企業將盈餘實際投入在提升產能、技術或服務品質上,政府自107年度起,針對未分配盈餘稅設計了一項減稅機制。若企業選擇將盈餘用於實質投資,達一定條件後,該部分金額可自未分配盈餘中扣除,免課5%的補充稅。
依規定,只要企業(包含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盈餘產生年度的次年起3年內,將該盈餘投入以下項目,且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即可適用:
    •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
    • 購置或升級機器設備、資訊軟體、技術系統等營業相關資產
實例說明:如何善用實質投資減少未分配盈餘稅?
來看一個實務案例說明:
乙公司採曆年制會計年度,在112年度產生稅後盈餘。扣除法定提列項目與股利分配後,尚有800萬元未分配盈餘。依規定,乙公司可以在盈餘產生年度的次年起3年內(即113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進行實質投資,並自未分配盈餘中扣除相關金額,減少應加徵的5%補充稅。
情境一:113年5月購置營業用機器300萬元
乙公司在113年5月購入一台生產設備,金額為300萬元,屬於營業用途且符合投資項目要件。於114年5月申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即可自800萬元中扣除該筆投資金額。
➤ 結果:僅就餘額500萬元加徵5%補充稅,節省稅額為15萬元(300萬元 × 5%)。
情境二:115年2月再購置軟體設備200萬元
若乙公司於115年2月購買一套自用資訊系統,金額200萬元,仍在規定的投資期間內,則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 方式一:在一年內申請更正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這200萬元列入減除項目,並申請退回原先多繳的補充稅(200萬 × 5% = 10萬元)。
    • 方式二:不申請更正,而改列為113年度或114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未來仍可適用扣除,但無法針對112年度補稅部分辦理退稅。
投資後也不能大意!用途變更可能補稅
提醒企業主,雖然實質投資可以用來減除未分配盈餘、降低5%補充稅負,但後續使用也有嚴格限制。
若企業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截止日的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日起3年內,將原本用來節稅的建築物、設備、軟體或技術等:
    • 轉借他人使用
    • 出租給第三方
    • 轉售或退貨
    • 或變更為非自用、非營業用途(如轉作投資、辦公出租等)
就會被視為違反使用規定,屆時需補繳原本節省的稅額,並加計利息,一併由稅捐機關追繳。
簡單來說,想靠投資節稅沒問題,但必須「買來自己用、用得夠久」,否則不只失去節稅資格,還可能面臨補稅與利息負擔,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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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in 李漢生 會計師 | 聯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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