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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設立公司期間費用之認列

籌備設立公司期間費用之認列

在籌備設立公司期間,企業主往往需先行支出各項費用,例如委託顧問公司或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司登記,或預先購置營運所需之設備與存貨,亦可能包含店面裝潢、租賃費用、廣告宣傳等開辦相關支出。惟於公司正式設立前,尚未取得統一編號,企業主常對於此期間所發生之費用,是否得以入帳或作為稅務申報之依據,存有疑問。

➤ 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為何?

⓵ 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From 所得稅法第64條

⓶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From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

因此,在籌備期間所支付之費用或資產等,應於成立開帳時認列費用或資產!

⚠️ 需注意的是費用的認列應依費用性質認列於對應會計科目而非單一做開辦費科目。

➤ 取得憑證上無統一編號,可以認列並認列費用嗎?

因設立公司期間還未取得統一編號,取具的憑證上可能是負責人名。企業主可能會有疑惑是否符合法規: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

  • 台財稅第790735791號公司在未登記核准前之進項稅額可在辦妥登記後核實退還:「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購買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可俟辦妥營業登記後,准予核實退還。說明:二、公司在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以籌備處名義按合夥辦理登記,本部已於75/06/19台財稅第7523354號函規定在案。至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賦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已入帳者,可於辦妥營業登記後,檢附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查明進項貨物或勞務,確實歸屬公司後,核實退還其進項稅額。」

由此可知,是可以入帳但是需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

➤ 實務較常使用的做法

由上述可知,籌備期間的所發生的費用是可以認列但是會有條件,於結算申報時,稅局須經查核對該費用或資產是否確為公司之支出而認定。

如要避免此問題,實務較長的做法是:可與交易對方協調,請交易對方於公司經核准並取得統一編號後再開立發票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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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in 李漢生 會計師 | 聯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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