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往來科目可能面臨的風險
在中小企中,股東往來科目是一個常見在財務報表上的特殊項目。記錄了企業與股東或資本主之間的資金往來,包括借款或墊付款項等。然而,不當使用該科目可能會帶來稅務、法律及財務風險,因此企業主應特別注意其管理與合規性。
一、往來科目的常見成因
在中小企中,常見的成因主要是公司與股東個人資金混同。缺乏健全財務管理,導致公司與股東間的資金流動! 股東往來可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資產或負債。
① 為公司之負債:
股東借周轉金(債權)給公司並確實供營運使用,常因過低的資本額可能導致營運資金不足或是融資不易,股東需墊付支出以維持營運
公司因收入未如實申報或未開立發票,導致帳面收入不足以支付營運成本與費用,最終需要股東代墊資金,增加股東往來金額
將股東的私人開銷誤報為公司費用,造成公司資金不足,需由股東墊付支應
② 為公司之資產: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
股東挪用公司資金:未經正式程序,股東擅自使用公司資金
二、潛在風險
㈠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 / 股東挪用公司資金
依據公司法第15條規定:因避免企業被掏空,現行法規有限制,除公司間有業務往來且有短期融資資金之必要者(貸款額度不能超過企業淨值40%)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若公司貸與資金給股東或任何他人,所得稅法第24-3條規定:如公司資金係無償借與或是利率偏低,易被稅局要求重新計算企業利息收入並課稅。

計算利息收入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還需取決於交易雙方的關係及資金來源:
若雙方為關係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辦理。
若雙方非關係人:則依資金來源適用不同規範:
自有資金借貸:應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的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作為課稅依據。
借入資金轉貸: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費用不得認列為營業成本或費用。
㈡ 股東借營運周轉金給公司
當企業向股東借款時,會在財務報表中記錄為「貸餘股東往來」,屬於負債的一部分。若企業長期依賴此方式融資,可能反映出經營上的困難,或顯示原始資本規劃不足。當資產負債表中負債比例過高,未來若企業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可能因「負債比率」過高(此指標用來衡量企業的負債水平與財務風險)而遭到拒絕。屆時若要降低負債金額,將面臨更大的挑戰,進一步影響企業的資金調度與發展空間。
㈢ 帳務調整
帳務調整可能涉及企業主「漏開發票」或「虛列費用」等情形,導致管理帳與稅務帳之間的差異擴大,進而影響股東/資本主往來。無論是哪種情況,都大幅提高被國稅局發函查核的風險!一旦遭查核,企業主除了需補繳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可能面臨罰鍰等額外成本。切勿因小失大,長期累積的帳務問題恐導致補稅與罰鍰數額驚人,甚至可能遭受行為罰、漏稅罰,嚴重時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三、 如何處理股東往來
中小企業主可能因上述不同的情況而產生股東或資本主往來。如何處理這些往來,需依照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並非所有往來項目都能適用統一的處理方式。如果中小企業主決定整合帳目,使兩帳合一,通常會經歷一段陣痛期。實務上,往來科目的比例往往像滾雪球般增加,最終可能使公司無法處理。此時,企業主應該尋求專業諮詢,並委託會計師提供意見。
1. 還款予股東
最簡單、最直觀的方式是當公司資金充足時,及早將對股東的欠款還清。這樣的處理方式不會涉及稅務問題,因為這只是單純的債務償還。
✅ 優勢:
無稅務影響,僅屬清償公司債務。
直接減少公司財務負擔,改善財務結構。
⚠️ 注意事項:
保持交易紀錄完整:股東當初匯款給公司及公司還款給股東的紀錄需妥善保存。
避免影響現金流:若償還金額較大,應評估公司現金流的調度能力。
2. 債權轉增資(以債作股)
如果公司有增資需求或希望強化財務結構,可以將股東的往來款轉換為股本。這樣的操作可減少公司負債,並提升公司資本。
📌 操作方式:
以債作股需經過會計師簽證。
✅ 優勢:
減少公司負債,提升資本結構。
不涉及立即現金流出,減輕公司資金壓力。
⚠️ 注意事項:
帳目需清晰,股東借款金流需可追溯,否則無法順利轉增資。
3. 放棄債權以彌補虧損
若公司存在累積虧損,且股東有欠款,股東可選擇放棄部分或全部的債權,從而幫助公司彌補虧損。這是一種常見的處理方式,可以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
📌 操作步驟:
(1) 放棄債權
股東需出具 放棄債權切結書,並依規定辦理。
放棄債權後,公司的負債減少,資本公積增加。
(2) 彌補虧損
需經 股東會決議 或 股東同意書,才能正式執行。
結果:股東往來帳減少,累積虧損也相應減少,財報更加健康。
✅ 優勢:
減少公司累積虧損,提升財報健康度。
有助於清理股東往來,減少未來的稅務風險。
⚠️ 注意事項:
若 股東依比例放棄債權,則無贈與稅問題;若非依比例,則可能會面臨贈與稅課徵。
4. 稅負問題與法律規範
根據財政部及國稅局的規定,股東放棄債權的處理必須遵循相應的稅務規定。以下是中區國稅局提供的具體案例與建議:
(1) 股東按出資比例放棄債權
根據中區國稅局的案例及財政部的解釋,如果股東依其出資比例放棄對公司的債權,則公司將該金額列為受贈所得。對於 自然人股東,放棄的債權應全數列入資本公積;而 法人股東 則應列入當年損益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然後以稅後金額轉列資本公積。
(2) 具體案例
根據中區國稅局的查核結果,若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並未依出資比例放棄,則可能會面臨贈與稅問題。例如,某公司於 9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 4,700 萬元 的股東往來款項,未按持股比例處理,導致部分股東需要繳納贈與稅。
(3) 稅務風險建議
由於股東往來與資本公積的議題較為複雜,建議公司在處理此類事宜時,與專業會計師或記帳士事務所討論,確保符合法規並避免稅務風險。專業顧問能協助公司處理與國稅局相關的問題,並確保公司操作符合當地稅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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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in 李漢生 會計師 | 聯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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