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

加班費之計算及免稅規定

加班費之計算及免稅規定

在現代職場中,加班已成為許多企業日常營運中無可避免的一環。無論是因應業務高峰、突發狀況,或是人力資源調配限制,加班的安排常見於各行各業。然而,合理的加班制度與正確的加班費計算方式,不僅關係勞工權益的保障,更牽涉企業是否遵循《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法定義務。

一、 勞基法加班費的規範

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另, 勞基法第32條:雇主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須經工會同意;若事業單位無工會,則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得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計正常工時後,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惟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每月最長得延長至五十四小時,且每三個月合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二、 加班費該如何計算?

➤ 平日加班費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時,其延長工時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所延長之工作時間,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休息日加班費

勞基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者,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超過二小時仍繼續工作者,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工資

勞基法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 例假出勤工資

勞基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舉例:

勞工月薪30,000元,於 平日加班3小時, 休息日加班6小時, 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 其加給工資算法如下:
((30,000/240×4/3×2)+(30,000/240×5/3×1)(30,000/240×4/3×2)+(30,000/240×5/3×4)(30,000/240x8x1))=2,7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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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加班費免稅規定

  1. 機關或團體員工依政府核定標準所支領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2. 公私營事業員工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所規定之限度內所領取的加班費,亦可免稅;其中每日工時總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

  3. 無論機關、團體或公私營事業員工,若因雇主需要於國定假日、例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加班,且其加班費金額符合上述規定標準者,亦可免納所得稅。此類加班所產生之時數,得不納入每月平日延長工時總額之計算。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四、 加班費查核證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五、 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調整

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等級申報。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本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本局。

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加班費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應稅或免稅加班費,均應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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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in 李漢生 會計師 | 聯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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