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與工具:董事會/股東會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運作實務

董事會/股東會運作實務_開會方式及注意事項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中,董事會與股東會是最重要的決策機制。許多中小企業在召開會議時,往往為求便利或彈性,採取非正式做法,甚至忽略《公司法》的基本規範。然而,當董事或股東之間因利益或立場不同產生爭議時,這些不符合法規的會議程序可能導致決議的適法性受到挑戰,進而衍生法律風險。

為了確保公司治理的穩健性,企業負責人及內部管理人員應熟悉《公司法》對於董事會及股東會的規定,並遵循合法程序進行重大決策。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業務,而其成員則由股東會選任,兩者相互制衡,構成公司治理的核心架構。然而,如何正確召集及召開董事會與股東會、會議程序與時程安排、各自的決策權限等規定,散見於《公司法》各條文,對於缺乏相關背景的創業者或企業管理人而言,往往不易掌握。

因此,本文將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與股東會的運作實務進行解析,說明會議召集、開會程序、決議事項及其他重要規範,協助企業管理者在符合法規的前提下,有效運作公司治理機制,降低法律風險,並提升股東信任。

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決策機構,由股東會選任的董事所組成。其主要職責是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執行公司業務並對公司經營負最終責任。在非公開發行公司中,董事會的組成與運作可相對彈性,但仍須符合法律規範,以確保決策的合法性與公司治理的穩健性。
  • 業務執行與經營決策
  • 監督與管理
  • 法定職權
  • 股東權益維護
  • 風險管理與法遵

董事會的組成

  •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召集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業務執行的主要機構,因此會議的召開時間係依據業務需求不定期召開(必要時召集)。許多公司重大事項需經董事會決議,因此具有召集董事會會議權限的人員在公司業務的執行中,通常扮演著主導角色。

☛ 誰可以召集: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之。
  • 若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時公司法規定允許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若該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 召集時程:

  •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以書面或經相對人同意以電子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於通知中並應載明召集事由,但於緊急情形下,得隨時召集。
  • 注意事項
    1. 董事會通知係採發信主義。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1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例如公司訂於3月18日召開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04條規定應於3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則至遲應於3月14日即應通知。(通知發出後即為生效)
    2. 如果董事會召集通知未能送達部分董事,則該董事會的決議將被視為不適法。然而,即便董事會召集違反了《公司法》第204條的規定,只要全體董事和監察人已經出席或列席會議,且對召集程序的缺失沒有異議並參與了決議,則可認為該召集程序的瑕疵已經得到修正,該決議仍然有效

☛ 開會方式:

  •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有此可知,閉鎖性公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會開會方式有 (1) 實體集會 (2) 視訊會議 (3) 書面表決

☛ 決議方式:公司法索引

➊普通決議: 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➋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

董事會決議項目

☛ 分發董事會議事錄:

  •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並於會後20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及監察人
  • 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負責決定公司重大事項。《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法召開股東會,並依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以確保股東權益及公司治理的透明性。

▶股東會的組成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所組成,依公司法§170規定

    1.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2.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召集股東會

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其主席應由董事長擔任。

☛ 誰可以召集:

    ☉股東常會
    • 董事會召集
    • 若董事會不召開股東會時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股東常會
    • 董事會召集
    • 若董事會不召開股東會時
      1.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2.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3.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 召集時程: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 注意事項
    1. 股東會通知係採發信主義。
    2.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3.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開會方式:

  •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閉鎖性公司之股東會開會方式有 (1) 實體集會 (2) 視訊會議 (3) 書面表決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開會方式有 (1) 實體集會 (2) 視訊會議

☛ 決議方式:公司法索引

➊普通決議:

    •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決議行之
    • 若出席股東未達法定開會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對於假決議第二次股東會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普通決議

➋特別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決議行之

股東會決議事項

☛ 股東會之決議瑕疵:

  •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 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 決議內容違法,決議無效。

☛ 發放股東會議事錄:

  • 股東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並於會後20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 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常會與股東臨時會的主要差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分為 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兩者在召集時間、議案內容及股東權利等方面有所不同,具體規定如下:

1. 召集通知時間及股東名簿變更限制

    • 股東常會:應於 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 召開,召集通知須 至少 20 日前 寄發給股東,並於會議前 30 日內 停止辦理股東名簿變更(即禁止股權過戶)。
    • 股東臨時會:可視公司需求不定期召開,召集通知須 至少 10 日前 寄發,並於會議前 15 日內 停止股東名簿變更。

2. 會議內容與決議效力

    • 股東常會與股東臨時會的 決議效力相同,皆可就公司重要事項作出決議。
    • 然而,涉及 承認及決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的議案,依法應在 股東常會 上處理,僅當特殊情況導致無法於股東常會完成決議時,才可在 股東臨時會 上補充決議。
    • 若公司未依《公司法》第 228 條規定,先將相關財務表冊交付監察人查核,則無法在股東常會中提出承認,應另行召開 新的股東常會 來補正該程序。

3. 股東提案權

    • 股東常會

持有 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 的股東,得於會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公司提出 股東提案(每名股東限提一案),且公司應至少提供 10 日以上 的提案受理期間。

    • 股東臨時會

股東無法於會前提出提案,所有議案均由董事會決定是否納入會議議程。

    • 臨時動議

無論是 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股東皆可於會議中透過 臨時動議 提出一般議案,但應符合相關法定程序。

董事會/股東會召集時程彙總

董事會召集時程

董事會召集時程

股東常會召集時程

股東常會召集

股東臨時會召集時程

股東臨時會召集時程

延伸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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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in 李漢生 會計師 | 聯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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