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損失

災害損失

災害損失

台灣因地理位置特殊,經常受颱風等天然災害侵襲,導致個人或營利事業蒙受財產損失或營運中斷等不可回復之災害損失。若因天災造成實質損害,納稅義務人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各類稅捐之減免,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等。

一、 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二、 個人申報

若個人因颱風等天然災害導致財產受損,應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向所屬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報備申請,以辦理相關稅捐減免。若申報損失金額未達新臺幣30萬元,得免實地勘查程序。 From 財政部 本部新聞

➤ 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

➤ 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三、 營利事業申報

當營利事業遭遇颱風、火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固定資產、原物料或商品損失,應依規定程序辦理災害損失報備,以利正確列報損失,並爭取合法的稅務減免。以下為災害損失申報的三大步驟:

一、災損現場即時紀錄

營利事業應立即拍攝受損現場照片,清楚呈現損壞狀況,並於畫面標示拍攝日期。此舉可作為日後申請稅捐減免的重要佐證資料。

二、30 日內完成災損報備

企業須於災損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所屬國稅局提出災害損失報備。主管機關將視情況決定是否派員實地勘查。

三、修繕憑證完整保存

在後續重建與修繕過程中,企業應妥善保存相關支出憑證(如發票、收據),以利於損失或修繕費用依法列報於稅務申報中。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二條 災害損失

➤ 帳務處理

舉例:A公司主要的營運廠房與設備,於 20X1 年 12 月 31 日遭遇水災全數損壞,當時帳上資產原始帳面金額為新臺幣 6,000,000 元。後續於 20X2 年 6 月 1 日,公司確認可向保險公司取得保險理賠金共計 10,000,000 元,其中包含重建成本 8,000,000 元與營運損失2,000,000 元。實際於 20X2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廠房設備重建,重建成本為新臺幣 9,000,000 元。其相關會計處理分錄如下:

➤ 其他注意事項: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2. 保險賠償收入:營利事業因竊盜、車禍支付相關醫療費、災害損失等,除認列相關損失及費用外,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額亦應列報收入

  3. 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導致帳簿憑證滅失,切記應於稅法規定的期限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始能於稽徵機關查核當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依該營利事業前三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平均數核定所得額,此舉相較於未報備而逕以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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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in 李漢生 會計師 | 聯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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