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

產業創新條例_協助產業導入人工智慧、節能減碳及獎勵投資新創

產業創新條例_協助產業導入人工智慧、節能減碳及獎勵投資新創

創新與創業是推動我國產業升級與強化國際競爭力的核心動能。為因應全球產業數位化與淨零排放的雙軸轉型趨勢,政府此次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將設備投資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延長至民國118年,協助企業持續投入技術升級與產能轉型。同時,為配合最新產業發展方向,新增「人工智慧」與「節能減碳」為適用項目,期能加速各行各業導入智慧化系統與低碳技術,全面推動產業邁向永續發展。中小企業亦可主動檢視自身營運模式與投資項目,評估是否符合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妥善運用政策工具,以強化競爭優勢。

一、 修正要點

  • AI及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

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除保留智慧機械項目並調整智慧技術元素、現行5G系統及資安項目外,本次增列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鼓勵產業導入人工智慧與雲端運算等數位技術,提升企業應變能力,以及加速提升產業減碳效率,並配合適用範圍擴大,申請適用金額上限由現行新臺幣(以下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施行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 增加新創募資機會

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促進更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的金額或比率,讓資金能及早投入新創事業;另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將高風險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2年放寬至未滿5年,投資金額門檻由1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如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個人所得減除金額由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以加速引導更多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 避免關鍵技術外流

產創條例第22條修正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

From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_新聞發布

二、申請注意事項

產業創新圖

產業新創條例第10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產業新創條例第10條之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

產業新創條例第10條之2: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10-1、10-2

產業新創條例第12條之1: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

產業新創條例第12條之12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課

產業新創條例第23條之1: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

產業創新第23-1條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生技醫藥產業

《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旨在鼓勵企業持續創新、強化產業競爭力。營利事業應定期檢視自身經營狀況與投資計畫,善加運用相關租稅優惠,以達到減輕稅負、提升資源運用效率之目的。同時,也須留意各項優惠適用條件與法規限制,確保符合法令規定,避免因誤用或漏報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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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in 李漢生 會計師 | 聯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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