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登記

出進口廠商登記

出進口廠商登記

當公司完成設立登記,若營業項目包含進出口業務,就必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進出口廠商登記。許多企業希望拓展海外市場、提升業績,進出口業務往往是實現國際化的重要途徑。本文將說明進出口登記的基本概念、申請流程,以及登記後對企業發展的助益。

一、 什麼是出進口廠商登記?

進出口廠商登記是指企業在從事進出口業務前,需依照《貿易法》第9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的法定程序。完成登記後,企業才能合法進行進出口活動,包括申請貨品進出口報關、開立信用狀及其他相關貿易作業。此外,若企業名稱需要使用英文名稱,也必須一併在進出口登記中註明。

透過辦理進出口廠商登記,企業得以正式開展國際貿易業務,拓展海外市場,為營運規模與營收成長奠定基礎。

二、 出進口廠商登記作業方式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網站: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

⚠️注意事項:

  • 申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預查及辦理登記前,應先查詢擬預查及登記之英文名稱,是否已有著名註冊商標在先;出進口廠商若以他人著名註冊商標之文字作為英文名稱登記,經判決侵害商標權而需變更名稱者,應依規定向貿易署辦理變更登記。

  •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5-1條

    1.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審查;主體名稱或組織種類不相同,其英文名稱為不相同。

    2. 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符號、空格者,縱其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相同,其英文名稱視為不相同。

三、 出進口營業項目的限制

營業項目必需含有批發、零售、國際貿易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此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檢索系統」可查詢登記營業項目之定義及業務內容,部分特許業務,如旅行業、當鋪業,因其法令規定有禁止或限制者,不可以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如有疑問,請洽該特許業務之主管機關。

四、 出進口作業流程

出進口作業流程

五、 國際貿易相關稅務疑慮

▶ 進口報關作業是國際貿易的重要一環,而進口稅費則是企業經營中不可忽視的成本結構之一

⓵ 進口與營業稅的關聯

許多人可能沒有留意,進口貨物在辦理報關時,須加計5%的營業稅。這項稅捐由海關代為徵收,類似於替國外供應商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一) 海關代徵營業稅的機制

由於國外供應商並不會開立台灣格式的統一發票,且無需向我國申報營業稅,因此,政府透過海關在進口環節徵收5%營業稅。進口業者需依貨物報關價格向海關申報並繳納,所繳稅額視同取得統一發票的進項稅額,可用以扣抵後續開立發票產生的銷項稅。

(二) 經查獲補徵的營業稅不得扣抵

若進口申報時低報價格而遭查獲補稅,補繳的營業稅部分依法不得作為進項稅額扣抵。

(三) 營業稅退還須於退稅當期申報

若因申報錯誤導致高報價格,經海關更正後退還多繳的營業稅,應於退稅當期向國稅局申報進項稅額的減少。

(四) 進口批發商銷售予一般消費者的發票載明規定

進口批發商如偶爾銷售貨物予一般消費者,應於二聯式發票上載明買受人姓名、地址或統一編號。但若業者設有門市或經常銷售予消費者,則無須特別載明買受人資訊。

(五) 申報進項稅額應備文件

申報進口進項稅額時,應備妥以下文件:

      • 進口報關單

      • 進口稅費繳納證明

⓶ 進口貨物涉及的其他稅費

除了營業稅,進口貨物還須繳納多項稅捐與費用,以下為主要稅目簡介(不含菸酒稅、健康福利捐、奢侈稅等特殊稅費):

(一) 關稅

關稅主要依據「從價稅」計算,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基礎,公式如下:

      • 關稅額 = 完稅價格 × 稅率

完稅價格包含以下成本項目:

      • 離岸價格 (FOB)

      • 買方負擔的佣金與手續費

      • 包裝及容器費用

      • 權利金及特許費用

      • 運費、裝卸及搬運費

      • 保險費

各貨品的課稅方式及稅率,可至「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 (GC411)」查詢。

(二) 貨物稅

貨物稅適用於特定七大類商品,如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平板玻璃、油品、電器類產品(冰箱、冷氣、電視等)及車輛類(機車、汽車)。計算公式為:

      • 貨物稅 = (完稅價格 + 關稅) × 貨物稅率

(三) 推廣貿易服務費

為促進貿易發展,政府向進出口業者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金額為進口完稅價格的0.04%。

(四) 預估價格報關需揭露

若進口時尚未確定最終價格,採預估價格辦理報關,應於報單上明確揭露此情形。

(五) 進口報單涉及多稅種,違規行為分別處罰

▶ 外銷業務的稅務處理,核心重點在於 適用零稅率,以退回溢付進項稅額

⓵ 適用零稅率的範圍

以下項目均可適用零稅率:

    • 外銷貨物。

    •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 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退稅加速方案

適用零稅率並需退稅者,可申請按每月申報(非雙月)。

⓷ 外銷與營所稅處理

  1. 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2. 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

⓸ 外銷特別交際費

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也就是說,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銷的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外銷收入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2%,列支特別交際費2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其中4,000萬元外銷收入之對象為科學園區內之營利事業,雖有報關手續,惟並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別交際費之規定,爰剔除特別交際費80萬元(4,000萬×2%),補徵稅額16萬元。

⓹ 未實現兌換損益

  1. 未實現兌換損失:營利事業將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換單續存,因未提領或解約,相關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匯兌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屬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不得列報。

  2. 未實現利息支出:營利事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採利息法認列發行日至賣回權屆滿日期間之利息補償金,因未實際支付,屬未實現之費用,不得列報。

  3. 未實現其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損失,其相關損失賠償之訴訟案如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未實現損失,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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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in 李漢生 會計師 | 聯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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