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_網拍業者應該知道的稅務規劃

電子商務_網拍業者應該知道的稅務規劃

當今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無論是在蝦皮、露天開店,還是透過社群平台直播銷售,越來越多創業者投入網拍行列。然而,許多業者在專注於行銷與出貨的同時,常忽略了稅務規劃的重要性。一旦面臨國稅局查核,輕則補稅加罰,重則影響信用與經營聲譽。了解身為網拍業者應掌握的稅務重點與實務規劃方向,協助您穩健經營,讓您的網店在激烈競爭中脫穎而出。

一、 電子商務

① 什麼是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E-Commerce)簡單來說,就是透過網路進行的各種商業活動。無論是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刊登廣告、進行金流交易,甚至是娛樂內容的販售,只要是在網路上完成的交易行為,都屬於電子商務的範疇。

這些交易可能發生在企業內部網路、企業之間的商業平台,或是一般消費者平常使用的網際網路上。也就是說,從開店平台到社群賣貨,從企業進貨到顧客下單,都是電子商務的一環。

②電子商務有哪些型態?

  • 企業對企業(B2B)

指企業與企業間運用資訊科技及網路所進行的商業活動,例如電子資料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就是運用標準化的電子文件,發展上中下游企業間的資訊整合。除EDI外,也包括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安全認證中心企業內網路、電子採購、電子轉帳、供應商自動補貨、加值網路及銷售點系統等。
  • 企業對消費者(B2C)

指企業透過網際網路對客戶(消費者所提供的商業服務,又稱為「電子商業」,包括線上購物、網路個人理財、證券下單、線上資料庫、產業資訊服務及政府服務等應用。
  • 個人對消費者或營業人(C2C;C2B)
指消費者間自發性的商品交易行為,如一般個人式拍賣網站、二手跳蚤市場、BBS站或社群網路服務網站(如Facebook)進行貨品交易、聊天或e-mail傳遞等。
  • 民眾、企業與政府間交易(C2G;B2G)

在政府法令架構下,透過網路進行交易,例如政府採購法於88年5月施行後,政府機關採購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都必須透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路公告,企業只要符合資格,都可以透過網路以公平公開方式與政府進行投標交易。

③電子商務有哪些型態?

  • 實體商品:

消費者透過線上型錄瀏覽並訂購商品,企業仍須透過傳統陸運、海運或空運方式遞送貨物。
  • 數位商品:

數位商品是由數位資訊所構成,而數位資訊是指各種型態的資訊,例如:文字、圖形、聲音及影像經過數位電子計算處理,以數位重新編碼所形成的一套純數學程式。所以各種型態的資訊一旦利用數位化技術予以儲存及轉化,就稱為數位商品。
  • 線上提供服務:

1.專業諮詢服務的提供,例如:線上法律及醫藥查詢、股市行情分析、銀行及金融諮詢服務等。
2.網路預約服務,包括航空訂位、訂票、預約飯店餐館、電影及音樂會入場券等。
3.互動式服務,例如:電腦遊戲、網路交友等。
4.網路遊戲交易,例如遊戲人物的寶物、裝備買賣及交換。

二、 網路賣家

你屬於哪一種經營型態?稅務規劃要對症下藥

隨著網路平台的發展,越來越多人在網路上經營買賣,不過您知道嗎?根據經營方式與規模不同,稅務上的規定也有所差異。以下將網路賣家大致分為三種類型,讓您快速辨識自己屬於哪一類,也能更有方向地做好稅務規劃。

以營利為目的,穩定經營進銷貨的賣家

若您是在網路上有計畫地進貨、銷售產品,並以獲利為目標從事拍賣或開店行為,那您已經屬於“營利事業經營者”,依法就需申報所得與繳稅。依照每月平均銷售金額的不同,稅務規定大致可分為三個層級:

  • 每月銷售額尚未達起徵門檻
    若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10萬元(商品)或5萬元(勞務),雖可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與申報營業稅,但年度所得仍需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若無設帳與保存相關單據,將依“純益率6%”估算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全年銷售額×所經營行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的純益率)

  • 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但未滿20萬元
    這類賣家須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由國稅局每季按銷售額課徵1%營業稅(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所得稅則依全年銷售額估算6%純益,併入個人綜所稅。

  • 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
    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營業稅以5%稅率申報(每兩月申報一次),可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所得稅部分則需視實際經營型態分類課稅:

    1. 若為獨資或合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規定與個人所得併報。

    2. 若為公司型態,須課徵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詳此篇文章:“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如何申報?”

  • 跨境網路購物盛行,若網路賣家代臺灣買家至大陸淘寶網站代購代付,網路賣家向臺灣買家收取的手續費屬銷售勞務,依前述三項辦理

不定期於網路銷售自製或少量商品者

若您只是偶爾在網路上銷售自己手作的商品(如手工皂、插畫作品等),而非長期營運、也無穩定營收來源,通常會被視為“一時性交易”。這類收入將視為“其他所得”,以6%純益率計算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僅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

若您在網拍平台上出售的僅是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過的衣物、家具、電器等二手物品,原則上這些行為不屬於營利性質,也就不需申報所得或繳納稅金。

但請注意,若您有大量收購二手商品再轉售圖利,或長期透過平台交易牟利,即使商品是二手的,仍會被視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需依法辦理登記並申報相關稅賦。

 ⚠️注意事項:

  • 國稅局已進行蒐集高屏交易資料,故網路賣家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高頻交易指經金融系統針對全年存入達240萬元、且三月單月存入達200筆的金融帳戶,要求銀行定期提供資料。以此掌握稅源,例行蒐集課稅資料。

  • 國稅局現行已能透過與各大電商交易平台及金流串接服務取得詳細的交易紀錄,以掌握賣家每月的實際銷售金額。一旦發現個人賣家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即會先行寄發公文查詢是否已完成稅籍登記。若未辦理,則要求賣家提供訂單彙總資料,據此核定應補繳之營業稅與罰鍰。

  • 若該賣家已登記為商號或公司,國稅局則會以其申報的營業稅資料與平台交易金額進行交叉比對,若有短報、漏報情形,將進一步要求業者提供開立發票的明細資料,例如平台後台交易紀錄、開票紀錄或相關合約文件等。

三、 案例說明 (境內網路銷售貨物)

案例一:每月銷售8萬元是否需辦理稅籍登記?

Q:小華從114年1月開始在線上販售生活用品,每月營收約新臺幣8萬元,是否需要辦理稅籍登記與繳納營業稅?

A:

  1. 若小華的交易全數透過網路進行,且月營收未達貨物銷售起徵門檻(114年起為10萬元),可暫不須辦理稅籍登記與繳納營業稅。但仍需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將全年網路營利所得一併報列。舉例來說:80,000元 × 12個月 × 純益率6% = 57,600元應稅所得。

  2. 若日後某月銷售額突破起徵標準,即應攜帶身分證與印章,主動至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案例二:每月銷售12萬元的課稅規定

Q:小惠從114年1月開始在線上銷售女裝,每月營收約12萬元,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A:

  1. 小惠月營收已超過營業稅起徵門檻(10萬元),應向國稅局完成稅籍登記。由於銷售額尚未達20萬元,國稅局將依平台資料核定,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每季寄送繳款書繳納。此外,小惠可就進貨支付的營業稅,於10%範圍內申報扣抵。

  2. 若未來月營收達20萬元以上,將需使用統一發票,依5%稅率計算銷項稅,並可全額扣抵已取得合法憑證的進項稅額。


案例三:店面加團購網販售糕點的稅務處理

Q:
小新擅長製作糕點,打算開設實體店面同時利用團購網站販售低價商品,應如何處理稅籍登記與營業稅問題?若僅於團購網販售,規定是否不同?團購網站本身是否也應申報?

A:

  1. 小新開設店面銷售即屬營業行為,應於開業前向國稅局完成稅籍登記。團購網的銷售收入也需提供明細給國稅局,合併計算整體營業額,依實際狀況查定稅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自行申報。

  2. 若僅在線上平台販售,無實體店面,則視實際每月營收是否超過10萬元來判定是否需辦理稅籍登記。若未達門檻可暫免,但超過者即應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3. 團購平台本身若提供銷售介面,不論以買賣或抽成模式運作,皆屬營業行為,須依法登記、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案例四:線上銷售遊戲軟體是否課徵營業稅?

Q:
小芳自114年起透過網路販售無實體的遊戲軟體,1月銷售額2萬元、2月3萬元、3月為6萬元,請問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A:

  1. 小芳販售無實體數位商品屬提供勞務,前兩月銷售額未達勞務起徵標準(5萬元),可免辦稅籍登記,但仍須併入綜所稅年度所得計算。

  2. 自3月起銷售已達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因其每月營收未滿20萬元,國稅局將按1%課徵營業稅並季寄繳款書;進項稅額則可於10%上限內抵扣。

  3. 若未來月營收達20萬元以上,須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同時可全額抵扣合法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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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in 李漢生 會計師 | 聯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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