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境外資金CFC
營利事業CFC制度與稅務規劃重點
為防杜企業透過低稅負地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以保留盈餘、規避稅負,自112年度起正式施行CFC制度。依規定,符合條件的CFC即使未分配盈餘回台,也須依應計投資收益計算課稅,適用20%稅率。然而,若CFC符合實質營運條件或盈餘低於700萬元等豁免標準,則可免課稅。
企業應透過合規申報、準備會計師財務簽證報表與稅務憑證,有效降低重複課稅與稅務風險。此外,專業稅務規劃可協助企業全面理解CFC法規、評估稅負影響、合理分配利潤,並檢視與調整投資架構,確保財務與稅務合規性。
CFC制度實施-境外資金稅負效果
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B公司為CFC,A公司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按其直接持股比率認列CFC投資收益,爰A公司稅負為 0.2 億元(=1 億元×100%×稅率20%)

CFC定義為何?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 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CFC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其法定稅率未逾我國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2款所定稅率之70%(以 107 年度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為例,按該稅率之70%計算,即指稅率未逾14%者)
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述(一)、(二)規定判斷之

CFC豁免條件
CFC於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 萬元以下」。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課稅。以下是為了能夠滿足段落所需的長度而定義的無意義內文,請自行參酌編排。

CFC制度申報與查核應備文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適用CFC制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檢附以下文件:
企業持股結構:包含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股比率。
CFC財務報表:須經當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若有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確認後可替代。
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
CFC投資收益認列表。
國外稅額扣抵相關文件:須經駐外機構或認許機構驗證之納稅憑證。
CFC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CFC轉投資事業特殊狀況文件:如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需經駐外機構或認許機構驗證。
此外,營利事業應備妥以下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營利事業及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
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
企業應確保文件完整,以符合CFC制度規範並降低稅務風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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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in 李漢生 會計師 | 聯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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