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虛擬貨幣要課稅嗎?
隨著虛擬貨幣在全球市場的接受度日益提高,越來越多台灣投資人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然而,「出金是否要課稅?」成為許多人心中的疑問。截至 2025 年,目前尚無專屬針對虛擬貨幣出金的課稅申報辦法,但其交易所產生的利得,可能因不同出金態樣會有不同的稅務處理,因此仍應依法課稅。
一、 加密貨幣出金需要報稅嗎?從法規角度解析虛擬通貨所得課稅規定
虛擬通貨的法律定位與稅務意涵
根據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說明,加密貨幣在台灣被歸類為「虛擬通貨」,屬於一種具高度投機性的數位商品,並非法定貨幣或正式支付工具。
在此架構下,當個人或企業從虛擬通貨交易中取得利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規定,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計算並申報所得稅。
具體來說,課稅基礎為「出售或交換時的成交價減去原始成本與必要費用」後的淨利額。
不同性質虛擬通貨的課稅方式
財政部目前將虛擬通貨區分為「具證券性質」與「不具證券性質」兩大類,其課稅處理方式略有差異:
🔹 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
若虛擬通貨具有類似股票或金融投資工具的特徵,其交易損益依我國稅制屬於「證券交易所得」。
個人:目前台灣已停徵證所稅,因此個人交易此類資產不課所得稅。
企業:雖免課證所稅,但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該交易損益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可能影響最低稅負。
🔹 不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
這類加密資產較常見於一般交易平台(如比特幣、以太幣等),其課稅原則如下:
個人投資者:如屬偶一性、非經常性買賣,其獲利視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依綜合所得稅申報原則課稅。
企業:則需按《所得稅法》規定處理,將虛擬通貨的交易收入減去相關成本與費用後,計算為營利事業所得。
什麼是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發行要注意什麼?

二、境內或境外?虛擬貨幣課稅與申報關鍵因素
在判斷是否需要就加密貨幣獲利申報課稅時,除了獲利是否實現,所得來源地點(境內或境外)也扮演關鍵角色。以下提供兩種常見的判斷基準:
📍 所得來源判斷方式
依交易平台所在地區劃分
若使用的虛擬貨幣平台設立於台灣,所產生的所得通常會被認定為境內來源;反之,若平台設立於國外,則視為境外來源。依出金路徑劃分
將虛擬貨幣轉換為新台幣並經由台灣本地平台匯入帳戶者,通常視為境內所得;但若是從海外平台電匯外幣返台,則多半被視為境外所得。
境內所得如何申報?
若確認所得屬境內來源,申報方式為:
實際入帳金額 − 原始購幣成本
所得總額將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依稅率級距計算稅負。
境外所得的申報門檻與稅負計算
依國稅局公告,若境外所得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即需納入基本所得額,並可能需補繳稅款:
全戶全年境外所得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含)以上。
全戶基本所得額(含綜合所得、境外所得與特定加項)合計超過新台幣750萬元。
以公式計算出來的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750萬元) × 20%〕 大於原本綜所稅應納稅額。
三、加密貨幣交易損失能抵稅嗎?
針對投資失利者而言,若有虧損者,可作為財產交易損失予以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損失可於綜所稅計算時,自同類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須保留並提出有效憑證,例如購買記錄、平台報表等作為佐證。
若當年度交易所得不足抵減虧損,未扣完部分可遞延三年內繼續抵扣
四、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113年7月31日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業於113年11月30日施行,依上開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有關洗錢防制登記相關規定、登記方式及資訊參考 證期局業務主題專區
各位投資人注意:財政部將配合金管會預計於 2025 年提出的「虛擬資產服務法」,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於我國之經營與發展,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及市場之管理,並保障我國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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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in 李漢生 會計師 | 聯創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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